厦门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
核实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保证
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以及《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管
理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
(以下简称规划条件核实, 下同),是指以《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相关的政策、规范为依据,对已竣
工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条件的复核和确认。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镇规
划建设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但文物保护单位
和优秀近现代建筑的大修工程、城市雕塑工程、广告工程和
夜景工程的竣工验收除外。
第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应经厦门市测绘与基础地理信
息中心组织实施竣工测量并现场拍摄相关图片,形成实测的竣
工总平面布置图(含地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