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政府采购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财政部财预字 [1999]139 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厦门 [1999] 综 134 号文件精神,加强财政支出管理,
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政府采购的目的
按照市政府的重大政策目标进行政府采购,节约财政资金,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整体的公共利益,保证、促进和
推动市政府的社会经济政策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 政府采购的原则
政府采购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讲究信用、效益和效率,追求物有所值。
第四条 我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
程和服务时,均应实行政府采购。
第五条 管理机构
市财政局是我市政府采购工作的主管部门,内设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采购办),具体负责全市政
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 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的职责
1、负责全市政府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