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轨道交通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轨道交通规划管理, 使轨道交通与周边地区建设相协调, 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城市公共交通系统中大运量的城市地铁、轻轨等城
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包括地下、地面、高架部分。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轨道交通及与之相关的建设活动的规划管理。
第三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轨道交通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应当配合做好轨道交通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轨道交通及其周边地区建设规划应当遵循“节约土地资源、整体规划、方便乘
客、交通优先、地上地下综合利用、功能协调”的原则。
轨道交通沿线土地开发、项目建设应与轨道交通建设有机结合、综合开发、协调发展。
第二章 规划编制
第五条 轨道交通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