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叉车)管理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厂(场)内机动车是指不属公安部门和农机部门管理、注册
挂牌的;只限于在企业厂(场)区内行驶的车辆。
二、新增场内机动车辆,在投入使用前可投入使用后 30日内,持监督检验机构
出具的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到所在地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注
册登记。申请注册登记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⑴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每台 2份);
⑵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⑶操作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
⑷与维保单位签订的维保合同,或者是制造企业对新增特种设备提供免费维
修保养的证明,或者与本单位维保人员签订维保责任书;
⑸维保单位的资格证(复印件) ,或者本单位维保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证》;
⑹使用和运营的安全管理制度。
三、使用单位领取《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 ,在规定位置上固定《安全检验
合格》标志及相关牌照。
四、场内机动车辆停用的,应向特种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