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南县供电有限公司双电源(自备电源)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本办法对双回路供电、客户自备电源的安装以
及投入运行的管理进行规定,适用于营业、用电检查受理客
户申请双回路供电、安装自备电源以及投入运行的管理。
第二条 供电所营业窗口负责受理客户双回路供电、安
装自备电源的申请,营销部负责客户双回路供电、安装自备
电源投入运行的管理。
第三条 供电营业窗口按客户负荷重要性、用电容量和
供电可能性,受理下列客户的双回路供电申请:
(一)中断供电将会造成人身伤亡; 造成环境严重污染;
造成重要设备损坏,连续性生产企业长期不能恢复;造成重
大的政治和社会影响的单位。
(二)重要科研单位、军工企业、医疗单位,电气化生
活小区。
第四条 因受电网供电条件限制,暂不可能向上列客户
提供双回路供电,客户可以自备发电机组作为备用电源。
第五条 营业窗口受理双回路供电或者自备发电机组
申请后,应在规定时限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