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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
人承担责任的起算点如何界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
施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
释》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
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
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
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
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
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在此法条中,只规定了发包人在欠付工程
价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并没有说明具体
起算点,发包人欠付第三人工程价款的多
少,到底是从起诉时开始算,还是在判决
书生效时开始算?如果原告没有提起财产
保全,实际施工人也没有起诉第三人,发
包人在诉讼期间能不能支付给第三人(非
法转包人)工程价款?这一点十分重要,
直接关系到发包人、实际施工人和第三人
的利益。
近期本人代理了一个案件,案情如
下:
甲路桥公司一高速项目部于 2006
年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