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 [2011]534 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 决定适当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 规范收费行为。 现将有关事项
通知如下:
一、降低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 减免保障性住房租赁手续费。 经批准设立的各房屋交
易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时, 限价商品住房、 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转让
手续费应在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计价格
[2002]121 号)规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减半收取,即执行与经济适用住房相同的收费标准;
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共有发生的住房转让免收住房转让手续费;依法进行的廉租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