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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区域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发电厂顺利并网及并网后电网和发电厂的安全、 稳定运行,逐步统一和建立华中区域发
电厂(机组)并网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根据《电力监管条例》 、《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 、《电网运行规则
(试行)》和《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华中区域发电厂(机组)并网安全
性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
第二条 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省(市)级及以上电网并网(联网)运行的电厂。并入地(市)级及以下电网
运行的电厂参照执行。
本办法不适用核电和风力电厂。核电和风力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 符合第三条规定范围的新建、 扩建和改建发电厂的并网安全性评价, 一般应当在机组整套启动
通过 168小时或 72+24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