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
的通知
电监市场 [2006]42 号
颁布时间: 2006-11-3 发文单位: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各区域电监局,各城市电监办,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
司,各有关电力企业 :
现将《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 印发你们,自即日起施行, 《关于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的意见》 (电
监市场〔 2003 〕23 号)同时废止。
请各区域电监局根据本规定,商电力企业制定本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报电监会审核同
意后施行。
附件: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
二○○六年十一月三日
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电力系统安全、 优质、经济运行, 促进厂网协调, 维护电力企业合法权益,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已投入运行的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
第三条 发电厂并网运行遵循电力系统客观规律和建立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