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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配电室管理制度
1、 目的 /范围:本制度规定了本部变配电室电气设备 /设施 /人员的管理标准及
变配电室的运行、事故处理、停送电操作等工作流程。
2、 总则:本标准是依据下列标准制订的, 本标准未规定的内容应按下列标准 (或
最新版本)执行;
水利电力部颁发的《全国供用电规则》 (1983年)
水利电力部颁发的《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1977年)
水利电力部颁发的《电气设备交接和预防性试验标准》 (1978年)
济南供电局颁发的《济南地区工矿企业电气技术管理规程》 (1984年)
3、 配电室值班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3.1 经医师鉴定,无妨碍工作的疾病。
3.2 具备必要的电气知识,并经考试合格。
3.3 熟悉触电解救法和人工呼吸法。
3.4 须持《电工证》和《进网作业许可证》上岗。
3.5 值班人员对本规程应进行定期考试, 因故间断电气工作连续三个月以上者,
必须重新温习本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