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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加强对古建筑木结构 (以
下简称古建筑 )的科学保护,使古建筑得到正确的维护与修缮,特制定本规范。
第条本规范适用于古建筑木结构及其相关工程的检查、维护与加固。
第条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
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条为长远保护古建筑工作的需要,每次维修所进行的勘查、测试、鉴
定、设计施工及验收的记录、图纸、照片和审批文件等全套资料均应由文物主
管部门建档保存。
第条从事古建筑维修的设计和施工单位应经专业技术审查合格,其所承担
的任务应经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条古建筑的维护与加固,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原状系指古
建筑个体或群体中,一切有历史意义的遗存。现状若确需恢复到创建时的原状
或恢复到一定历史时期特点的原状时,必须根据需要与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