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相关工程的维修
第一节场地排水及基础
第7.1.1条 古建筑场地的保护应遵守下列规定 :
一、在古建筑保护范围内的树木和植被,不得任意砍伐和损坏;
二、未经古建筑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在坡面上堆置大量弃土或擅自进行爆
破作业;
三、保持排水畅通,不得在坡面上任意设置蓄水池或开挖土方。
第7.1.2条 对在湿陷性黄土、膨胀土、红粘土场地上的古建筑,应加强其基础的
维护,避免地表水的不利影响; 应保持排除地表水的天然条件, 避免截断雨雪水
的天然流径路线;水池应布置在地势低的地方,建筑物周边应设置散水坡。
第7.1.3条 在古建筑保护范围内有山坡时,应做好场地防洪排水系统;宜在山坡
上部适当位置设置截洪沟, 将洪水引至古建筑场地以外; 截洪沟的纵向坡度不应
小于3‰,横断面大小应按汇水面积的常年最大流量确定,沟底宽度不应小于
600mm ,沟壁的坡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