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结构可靠性鉴定与抗震鉴定
第一节结构可靠性鉴定
第4.1.1条本节适用于以木构架为主要承重体系的古建筑结构的可靠性鉴定。
第4.1.2条结构的可靠性鉴定,应根据承重结构中出现的残损点数量、分布、恶化程度及对结构局部
或整体可能造成的破坏和后果进行评估。
第4.1.3条残损点应为承重体系中某一构件节点或部位已处于不能正常受力不能正常使用或濒临破坏
的状态。
第4.1.4条古建筑的可靠性鉴定应按下列规定分为四类:
Ⅰ类建筑承重结构中,原有的残损点均已得到正确处理,尚未发现新的残损点或残损征兆;
Ⅱ类建筑承重结构中原先已修补加固的残损点有个别需要重新处理,新近发现的若干残损迹象
需要进一步观察和处理,但不影响建筑物的安全和使用;
Ⅲ类建筑承重结构中,关键部位的残损点或其组合已影响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有必要采取加
固或修理措施,但尚不致立即发生危险;
Ⅳ类建筑承重结构的局部或整体已处于危险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