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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资料
**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古树名木保护和管理,保护重要生物资源和历史
文化遗产,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古树,是指树龄在 100 年以上的树木;所
称的名木,是指树种稀有珍贵或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研究价值
和重大纪念意义的树木。
第三条 本县行政区域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绿化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组织、
协调工作。
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财政、
规划、建设、环保、旅游、文化、市政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围协同
做好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遵循属地原则,坚持专业保护与公
众保护相结合、定期养护与日常养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