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燃气体报警器的检定方法
作业指导书
1、前言:
本方法适用于非矿井作业环境中的便携式和固定式可燃性气体
报警器(以下简称“仪器”)的首次检定、后续检定和使用中的检验。
本方法依据 JJG693—2004行之有效的内容编写。
2、概述:
可燃气体报警器用于非矿井作业环境空气中可燃气体爆炸下限
(以下简称 LEL)以内浓度的测定的报警, 用于监测和报警该环境中
可燃性气体报警器材的浓度。
3、技术要求:
3.1外观及通电检查
3.1.1 外观良好、结构完整;仪器名称、型号、制造厂或厂标、出
厂编号、制造年份月日、防爆樗等齐全、清晰。
3.1.2附件齐全 ,并附有制造厂的使用说明书。
3.1.3仪器联结可靠,各旋钮应能正常操作和控制。
3.1.4仪器通电检查时,处露的可动部件应能正常工作,显示部分
应清晰、正确。
3.1.5 对一机多路的检测报警器,必须具有识别各路工作、报警、
故障状态的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