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沙湾商住区 40米宽城市主干道工程 C标段
安 全 生 产 操 作 规 程
车辆驾驶安全操作规程
1.机动车的使用必须执行公安部制订的交通规则和当地的有关行车
规定,严禁无证驾驶、酒后开车,不准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不准在
未经领导同意下擅自将车开离工地。 驾驶车辆司机和乘员应自觉拴好
安全带。
2.车辆在施工区域行驶,车速不得超过 20km/h;重车不得超过
10km/h;在会车、弯道、危坡段不得超过 5km/h,严禁强行超车。
3.严禁车辆超员、超载行驶。装碴时石碴不得超过车箱挡板。
4.严禁司机穿拖鞋驾驶;在施工现场下车必须佩戴安全帽。
5.在患有防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或过度疲劳时,不准驾驶车辆。
6.严禁驾驶转向、刹车、灯光不全的车辆。
7.每日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保持车辆整洁。
8. 驾驶人员必须听从安全防护人员的指挥。
9. 交通工具使用要求:
(1)对车辆进行检验,以保证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