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政策规
定的合作开
发种类
出地方
(土地使
用证)
出资方 项目公司
项目运营主体
(用地规划、预
售等各类证件上
所署公司名称)
合作分配内容 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 2006年31号文) 企业所得税( 2009年31号文)
土地增值税
(财税字 [1995]48 号
、[2006]21 号)
国 税 发
[1995]156
号 : 方 式 一
(1)
甲方 乙方 ― -
各自分配一定面积房
屋
分配房屋环节甲乙
双方均需征税;
甲乙双方对分得房
屋再对外出售时仍
需征税;
开发方(出地方):首次分配开发产品时,
将分配给合作方房屋的计税成本与其投资额
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应税所得;如未结算计
税成本,则将投资方的投资额视同销售收入
。
合作方(出地方):取得开发产品时,分解
为转让土地使用权与购入开发产品两项经济
业务,以开发产品的市场公允价值计算土地
转让所得;
对方在首次分出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