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私募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
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向投资者提供的产品或相关服务 ,适用本办法、本公司其他
业务规则及相关行业自律组织有关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规定。
本公司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产品或服务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
引。严格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坚持面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第三条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实施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 也不
会降低产品或服务的固有风险, 相应的投资风险、 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
行承担。
第四条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了解投资者的相关情况并评估其风险承受能力;
(二)了解拟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相关信息;
(三)向投资者提供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或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