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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价房〔 2011〕41号
关于印发《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
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开发区经贸发展局、建设发展
局,本市各物业服务企业: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已经市政府第
83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办法》实施后新建小区、 首次移交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 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
对《办法》实施前双方签订的委托合同已明确期限,且没有到期的,可以按照原合同、
原标准、原办法继续执行;也可以由业主大会或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按
照本办法重新约定;原合同到期后必须按照本办法执行。
各物业服务企业要认真执行《办法》,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
严禁各种违法违规收费行为。
二 〇 一 一 年 七 月 二 十 六 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价格 物业 收费管理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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