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建筑装饰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示范工地”
评选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建筑装饰装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
工,维护市容整洁和城市安全,使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规范化、标准
化、制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对原
有房屋外部、内部进行建筑装饰装修活动。
第三条 合肥市建筑装饰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示范工地”以
下简称“示范工地”的评选由装饰企业自愿申报,市建筑装饰装修管
理处组织实施和评选。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四条 具有施工资质的建筑装饰企业(含已办理进肥登记的外
地装饰企业),在本市承建的公共建筑装饰工程,符合以下范围,均
可申报参加评选:
1、已领取工程施工许可证;
2、已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
3、工程造价在二百万元或建筑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