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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有效控制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
量,促进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规范化、常态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
治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
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决定》、《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
尘污染防治规定》、《合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合肥
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
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县城的建成区从事房
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 (以下简称建设工程) 的新建、
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按照“属地管理、
分级负责,谁建设、谁负责,谁主(监)管、谁负责”的原
则进行。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工
作的实施指导和统一监督管理。
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