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防御
和减轻地震灾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
例》、《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和《安徽省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
评价监督管理工作。
前款所称抗震设防要求, 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
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烈度或地震动参数; 地震安全性评价, 是指以地震观测
资料和地震地质、 地球物理等科研和技术工作为基础, 对建设工程场地未来可能
遭遇到的地震及其不同风险水平所取概率、 强度的预测和地震事件对建设工程场
地的影响程度及安全程度的评价。
第三条 市、县地震主管部门是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