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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保证重大建设项
目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 提高投资效益,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省出资、融资,经市发展和改
革部门审查批准,以及经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核后报上级发改委
审查批准的重大建设项目 ;经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查批准或审核
上报的全部或部分使用市本级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管理的各种政府性资金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项目稽察,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
办法的规定,对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全过程或者主要环节中与审
查批准事项有关的内容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 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 坚持依法办事、 客观公正、
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市
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稽察办)具体承担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