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办法
(2005 年 6 月 24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 39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5年 6 月 30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
第 162号公布 自 2005年 8月 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
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建设委员会是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市城市房屋
行政强制拆迁实施部门。
第三条 本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涉及城市基础设施、社会公益事业、土地收购储备、棚户区改造
等建设项目的房屋拆迁,经市建设委员会行政裁决,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或其他住用人在裁决规定
的搬迁期限内拒不搬迁的,由市建设委员会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强制拆迁。
第四条 拆迁当事人自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拆迁期限届满之日前,就拆迁补偿安置等事宜未达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