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txt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 是指对工程建设场地可能遭遇到的
地震及其不同风险水平概率、强度的评价和工程建设场地受地震影响的安全程度的评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有关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从事地震安全性评
价及其管理活动的单位。
第四条省、 市(州)人民政府地震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
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计划、建设、 规划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 密切配合, 共同做好工程建
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一般工业和民用建筑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均须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
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第六条重大建设工程、 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