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建筑企业提高施工水平,加强经营管理,增强建设工程投资
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
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是列入国家、省、市和部门计划,建筑面积在二千平方米或投资
五十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及城市综合开发建设工程,必须通过招标投标活动择
优选择施工单位。不宜招标的特殊工程,须经当地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同意,方
可自行选择施工单位。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干扰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招标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由建设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不具备招
标资格的建设单位可委托有招标咨询资格的单位代行招标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可采取建设项目一次总招标、单项工程招标、单位工
程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