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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供热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热管理,规范供热采暖行为,维护热用户、供热单位和热
源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
生产、经营、管理的单位、个人和热用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是指由热源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为热用户提
供生产采暖和生活采暖用热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热源单位, 是指利用自行生产的热能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 本
办法所称供热单位, 是指取得供热许可证, 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自行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
经营活动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热用户 (以下简称用户 ),是指消费供热单位热能采暖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城市供热遵循统一规划、属地管理、保障安全、规范服务、促进节能环保
和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
第五条 城市供热应当以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