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已经 2008 年 10 月 14日市人民政府第 35次常务
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8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市长:张效廉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
十日
哈尔滨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管理,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发挥人民防空工程
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黑龙江省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条例》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
使用和维护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隐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
救护等单独建设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民用建筑建设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本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