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保护市政公用设施办法》
【发布单位】 80805
【发布文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 21号
【发布日期】 1993-11-17
【生效日期】 1993-12-01
【失效日期】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21号)
现发布《哈尔滨市保护市政公用设施办法》,自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市 长 索长有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哈尔滨市保护市政公用设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市政公用设施,发挥设施使用效能,更好地为生产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
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内的市政公用设施,均受本办法保护。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设施是指:
(一)道路、桥梁、道路标志、护坡石、护栏、路边石、桥涵照明等城市道桥附属设施。
(二)排水泵站、管道、出水口、雨水井、检查井盖等城市排水设施。
(三)供水管道、检查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