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1999 年 4 月 1 日哈尔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1999 年 6 月
4 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根据 2004 年 10 月 21 日哈尔滨市
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4 年 12 月 18 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 《关于修改 〈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 等十六
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制定城市规划, 加强城市规划管理, 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和各项工程建设有
秩序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
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市、 镇制定城市规划,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
实施城市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