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2010-05-12 16:0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 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其它各项建设用水,
促进城市供水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
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包括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生活饮
用水二次供水。
第三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及其
相关管理活动,均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
的城市供水工作。工商、卫生、技术监督、物价、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
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供水应当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实行合理开发水源、严格控
制地下水开采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