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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业务管理制度(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司保理业务发展,规范公司保理业务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保理即保付代理,是指卖方(债权人)将
其向买方(债务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其他原因所产生的应收账款
转让给公司,由公司为卖方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及商业资信调查、应收账
款管理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第三条 根据公司是否保留对卖方的追索权,保理业务可分为有
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按是否向买方公开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事
实,可分为公开保理和隐蔽保理。
第四条 有追索权(回购型)保理是指公司向卖方提供保理项下
融资后,若买方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偿付应收账款,公司有权按照合
同约定向卖方追索未偿融资款。无追索权(买断型)保理是指公司向卖
方提供保理项下融资后,若买方因财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