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一般规定
1、 工程建设项目,在采用商品混凝土前,一般均应作经济和技术分析。
只有在工地无集中大规模生产的条件,对缩短施工时间,保证工程质量的
前提下采用较为适宜。
2、 在城市道路及高层建筑中需要用混凝土较大时, 为了保护环境的需要,
必须使用商品混凝
3、 在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与商品混凝土生产(站)签订合同前,商品混
凝土生产厂(站),必须将生产资质、工艺过程、试验室的等级以及计量装
置近期经过国家计量部门检定的资料,报监理审查认可
4、 混凝土生产厂(站)所用的原材料来源、规格、品种、生产厂家、测
试资格、在正式生产前,必须报监理审核。同时在监理与施工双方共同在
场的情况下,随机取样送检测中心测试,在取得测试合格报告后,方可投
入生产。
5、 通用的商品混凝土等级一般< C40,坍落度≯ 15cm,粗骨粒的最大料
径<40mm,且含气量符合(GBJ119)《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