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 216号)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已经 2007年 10月 26日四
川省人民政府第 1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7年 12月 9日起
施行。
省长:蒋巨峰
二○○七年十一月九日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减少生产安
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促进经济健康、协调发
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主体义务,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生产安全事故、职业危害,并对发
生生产安全事故、职业危害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履行安全生产主
体责任,参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