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
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 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04号)、《住宅专项维修
资金管理办法》 (建设部、财政部令第 165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实
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称
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维修资金, 是指住宅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 专项用于
维修、更新、改造的资金。
本细则所称共用部位, 是指根据法律、 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 由单幢住宅内业主
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 一般包括:住宅
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