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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企业动态核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企业日常监督管理,进一
步规范市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
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工商登记注册与省外入川执业
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企业(机构)的动态核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企业(机构)动态
核查,是指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企业存续期间是
否符合资质(资格)标准以及市场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企业(机构),是指已取得
法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的执业单位。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城乡建
设领域企业动态核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州)、县(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