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从业单位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2010-04-23 14:07
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从业单位登记备案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根据《四川省公共
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安装、维护、
运营的单位(以下简称“从业单位”)取得《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
安装、维护、运营资质证》(以下简称“《资质证》”)后方可从业。
第三条 从业单位申请备案的,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市(州)公安局安全技
术防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技防办”)申请,由省公安厅技防办批准并颁发《资
质证》。在省工商局注册的单位直接向省公安厅技防办申请办理。
(一)《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从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二)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