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1992 年 7月 22 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04 年
9月 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城市园
林绿化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展城市园林绿化事业, 改善生态环境, 美化生活环境, 适应公众游憩需要 ,
增进人民身心健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 等法律 、
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 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的规划区内城市园
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园林绿地,包括以下六类:
(一)公共绿地,指常年开放供公众游憩观赏的各类公园和街头绿地;
(二)单位附属绿地,指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的绿化用地;
(三)居住区绿地,指居住区内的绿化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