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四川省
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四川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
人补偿、安置的,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在四川省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
安置的,参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有利于城市建设、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
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
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