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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省外企业在四川省从事建筑活动的管理, 维
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
筑法》、《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省外企业是指企业注册地不在四川省
行政区域内的外省(市、 自治区)和中央部门所属的勘察设计企
业、建筑业企业、 园林绿化企业、 工程监理企业、 造价咨询企业、
工程招标代理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入川从事下列工程的勘察设计、施
工、监理、造价咨询、 招标代理和工程质量检测等建筑活动的所
有省外企业: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
(二)公路、 铁路、港口与航道、 水利、电力、矿山、煤炭、
冶炼、化工石油、医药、广电通信工程;
(三)园林绿化、爆破、消防、防水、防腐、环保、体育设
施、建筑智能化、送变电及管道、机电设备安装等工程;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