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也是一种商品。 现在,一些消费者购买新房后, 因房子与合同约定不符或其他原因,
要求开发商退房, 但对方以种种理由拒绝退房, 那么,消费者该如何维权呢?法官陶家平对
近年来发生的 4 起购房案例予以点评,希望能够为购房者提供一些经验。
面积误差可退房
案例: 2010 年 5 月,胡女士在某楼盘购买了一套三居室的房子。合同约定:房屋建筑
面积为 120平方米,按建筑面积计价,每平方米 5000元。合同签订后,胡女士支付了全部
购房款。 2011年 2 月,该房屋竣工,经实际测量建筑面积只有 108平方米,胡女士认为自
己购房的目的就是想拥有一个大一点的房子, 现在新房缩水, 这让她无法接受。 她找到开发
商要求退房,但遭到拒绝。随后,张女士起诉至当地法院。法院经审理,支持了胡女士要求
开发商返还已付房款,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