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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险
一、附加团体住院医疗保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附加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 )可附加于各种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
称“主合同”)。
第二条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并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
医院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按被保险人住所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依照约定的给
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本附加险保险责任须符合如下规定:
一、投保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被保险人 因疾病
进行住院治疗的 ,等待期为 30天。投保人连续投保本保险或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 遭受意
外伤害事故 而进行住院治疗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或本附加合同生效前发生的住院治疗,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对于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合同到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