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专业基础知识
一、城市绿化条例
《北京市绿化条例》 (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 2009 年 11月 20 日通过,自
2010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
第八条 本市推进林业碳汇工作,普及碳排放知识,倡导低碳生产生活方式和实现碳中和的绿色环保理念,引导公
众参与碳补偿活动。
第十八条 绿地建设应当严格按照绿化规划实施,坚持生态、景观、文化协调统一和节约资源的原则,充分利用乡
土植物,注重营造植物景观,突出生物多样性,形成合理的种植结构。
第十九条 绿地建设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公共绿地由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其中,城市道路、公路、河道等用地范围内的公共绿地分别
由各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建设;
(二)建设工程附属绿地由开发建设单位建设;
(三)铁路、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的绿地由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建设;
(四)村庄规划绿地由村民委员会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