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
资质申报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辽住建〔 2009〕352号
各市建委(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订〈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
(建城〔2009〕157号)、《关于印发〈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申报管理工作
规程〉的通知》(建城〔 2009〕158号)转发给你们。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城市
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现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即日起,凡新申办城市园林绿化资质或资质升级的,均按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修订的新标准执行。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大厅不再受理按原标准
上报的申报企业材料。
二、对原已取得城市园林绿化资质的企业,要对照新的资质标准,尽快充实
完善各项条件。 近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要求, 开展
二级和三级企业的资质核查工作。具体时间与安排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