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师园地
1.漏项问题产生的原因
1.1 漏项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
按照土木工程合同类型分
类中,常用的合同类型包括固定
单价合同和固定总价合同 。《建设
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财建
[2004]369号)第八条对固定总价
适用范围做出更为详细的规定:
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总价较低的
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
式”。实践中承发包双方选择签订
固定总价合同往往不只是基于工
程实际特点,更多时候由于一方
面承发包双方认为固定总价合同
易于工程价款的最终结算,若在
施工中发包方不改变合同约定的
施工内容,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款
就是承发包双方最终的结算价
款,结算简便且节省了计量核价
工作;另一方面发包方也想通过
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将合同履行过
程的大部分风险转移给承包方承
担,从根本上控制工程造价不突
破预算。因此基于合同中建设方
的优势地位和对于竣工结算的考
虑,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对承包方
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