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93号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已经 2011年 2月 16日国务院第 144次常务会议
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1年 7月 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一一年三月七日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保护,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保护工作的领导, 依法履行公路
保护职责。
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
工作 ;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保护
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 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工商、
质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