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682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 2017 年 6
月 21日国务院第 1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7年 10月 1日起施行。
总 理 李克强
2017年 7 月 16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六条第二款。
二、将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公众等
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公布。”
三、删去第八条第二款。
四、将第九条、第十条合并,作为第九条,修改为:“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
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