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发开放
有关政策的批复
国函〔 2012〕58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
发展改革委 《关于报送支持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发开放的有关政策 (送审
稿)的请示》(发改地区〔 2012〕76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支持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实行比经济特区更加特殊的先行先试政策, 打
造现代服务业体制机制创新区、 现代服务业发展集聚区、 香港与内地紧密合作的先导区、 珠
三角地区产业升级的引领区。
二、支持前海在金融改革创新方面先行先试,建设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试验示范窗口。
(一)允许前海探索拓宽境外人民币资金回流渠道, 配合支持香港人民币离岸业务发展,
构建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试验区。
(二) 支持设立在前海的银行机构发放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 在《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
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CEPA)框架下, 积极研究香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