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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 2002〕233号
(2002 年 8 月 1 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
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
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依法逐步得到规范,但在征地补偿
安置、耕地占补平衡等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 体现实
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 同时为经济建设必需用地提供保障,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
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征地补偿安置问题
(一)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拟定征用土地方案,应直接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和农民
的意见。 被征地农村集体和农民对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不同意见的, 由市、县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