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部门收取土地出让金的具体标准
目前,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有三种:协议、招标、拍卖。在这三种方
式中, 招标和拍卖具有公开性、竞争性,一般不存在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现
象;协议出让由 于没有引入竞争机制,土地由谁使用,特别是土地出让金的确定,
具有主观因素。非法低价 (包括无偿)出让主要发生在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的行为
上,因此规范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至关重要。区别是否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现
主要依据以下规定: 1992 年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出台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
法》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区别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不同方式,按标定
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最低不得低于标定地价的 40%”;1995 年又出台了《协议出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确定办法》规定,协议出让最低价根据商业、住宅、工业等不
同土地用途和土地级别的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适用比例由省、自治